我與馬來西亞 11月起可互換駕照
【聯合報╱記者王光慈/台北報導】
2011.11.03 03:34 am
外交部宣布自今年十一月起,中華民國與馬來西亞互相承認對方小型汽車與機車駕照,未來國人前往馬來西亞,只要備妥相關文件和規費,即可憑有效的中華民國駕照,轉換成馬來西亞的駕照。
依規定,旅馬國的中華民國國民欲持有馬國駕照,只要備妥有效中華民國護照、效期三個月以上的馬來西亞簽證,經我駐馬國代表處驗證的中華民國駕照翻譯文件、彩色照片一張及申請表,便可向馬國任何陸路交通局分處申請。
外交部表示,基於互惠原則,在台的馬來西亞人士,持馬來西亞護照、一年以上居留證明及馬國有效駕照,經馬來西亞友誼及貿易中心驗證後,在我國免試換照。
【2011/11/03 聯合報】@ http://udn.com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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